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

健康人權是處理頂新案的核心


原文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07/36940261/%E5%81%A5%E5%BA%B7%E4%BA%BA%E6%AC%8A%E6%98%AF%E8%99%95%E7%90%86%E9%A0%82%E6%96%B0%E6%A1%88%E7%9A%84%E6%A0%B8%E5%BF%83(%E8%A8%B1%E8%82%B2%E5%85%B8)

健康人權是處理頂新案的核心 (許育典)


        去年的頂新假油案,包括魏應充在內的被告最近在一審全部判無罪,消息傳出令社會譁然,大部分人都很難接受這個判決。這個攸關全國人民食品安全的健康人權個案,法官在判決無罪的主因,是因為「檢方的證據無法具體證明頂新購自越南的豬油,是不可食用的油」,認為檢方在蒐集證據與專業上,都未能滿足司法判決成立的要件。如此一來,究竟是法官的「恐龍」?還是檢方的「輕率」?不論是歸責於法官或檢方,都涉及了健康人權在《憲法》上的國家保護義務問題。

        健康人權(Health Human Rights)並未直接規定在我國《憲法》中,但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所述:「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
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第11條則是接近《世界人權宣言》裡的陳述:「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承認人人有權享受適合他自己和家屬的生活標準,包括『食物』、衣著和住房,及生活標準的持續改善。簽署這項公約的國家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認這權利的達成……」在我國簽署兩公約之後,健康人權應該屬於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生命與健康)所保障的範圍。

國家負有護民義務


        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特別強調國家負有義務,去保護人民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尤其是其他私人所造成損害或危害法益。在此,應負保護義務的人並非為侵擾的第三人,而是國家。 

        可以這麼說,國家是基於保護人民,而立於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而國家保護義務的矛盾特性,亦由此而生;只有在國家對為侵擾的第三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國家才能滿足這個保護義務,而為侵擾的第三人本身也可依據基本權主張其權利。國家在這個基本權衝突中,必須把兩方都包括進來考慮,作利益衡量。在此,國家保護義務的目的,是在於現實生存的維持,且因此國家保護義務應歸入危險防禦的法治國原則。基本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已在許多法律中被規定,例如:頂新假油案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於食品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規定:「在食品中為不法添加,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還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第1項規定而言,就檢方所查封油槽內的油品,已經驗出有如銅、鉛等重金屬物質,是否可證明是違法添加,在法院心證與檢方認定上,產生了不一致。 

        因此,法官基於罪疑惟輕判處被告無罪,而檢方也陷入舉證不力的批判。在此,「國家」在健康人權的保護義務實踐上,呈現了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司法(法院)、行政(檢方)的衝突,不僅在立法上的不夠明確,而且在司法心證的論述上應該更貼近人民理解的文字,最後在行政上檢方起訴應該嚴謹考慮時間與程序的完整性。如此才能兼顧健康人權的國家保護義務。 
國家應該站在全體台灣人民的國民健康立場,好好處理涉及健康人權的食品安全問題,既然科學無法證明長期食用添加重金屬的油品無害,國家就應該選擇站在健康人權保障的立場,在立法上明確以法律規定,從而依法審判與行政。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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