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實踐獨特理念 開創實驗學校存在價值

文/鄭勝耀(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數週前,筆者接到二十年前在臺北市擔任國小教師期間老同事的電話,她正好到南部的某所「實驗小學」參訪,而該校校長又剛好是筆者多年的好友。因此,兩位校長希望有機會,可以針對甫於二○一四年十一月通過的「實驗教育三法」中的《學校形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進行一場「實驗教育」在兩個不同場域中理論與實踐的對話,筆者以自己的研究室權充為教育咖啡館,邀請兩位校長談談「實驗教育」中的美麗與哀愁。


 首先,兩位校長不約而同提出「實驗學校」是否就等於「特色學校」這個問題。因為兩位校長雖任職於不同縣市,但就其多年在學校的服務經驗,皆能明顯發現其中的矛盾。

 目前不論北部、東部或是中南部,許多學校都早已發展以學校或是社區本位的特色課程,教師也都透過教師專業發展、教師學習社群、學習共同體、分組合作學習與共同備課或議課等方式,進行教與學的翻轉教育,到底還有哪些是需要透過這樣的實施條例通過才能達成?假使不需要,為何還需要進行實驗教育?兩位校長對此議題都抱持類似想法。

 特別是那位實驗小學校長,曾有一次興高采烈的對幾位雲林縣國小校長,分享該校正在規畫的校務與課程發展方向後,卻得到那幾位資深校長回應,這跟本縣進行多年的轉型優質計畫,有什麼差異?我們還早已經發展出「黃金蝙蝠」、「溼地探索」與「紫斑蝶」等一系列特色課程,到底哪些是還可以再做的?

釐清差異性  鬆綁傳統限制

 
上述的質疑,讓這位實驗小學校長思考許久,同樣也讓另一位校長心有戚戚焉,因為地處臺北市的該校,早已發展出一系列結合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與探索教育的學校本位課程,並吸引許多非學區內的學生前來就讀。但只是因為該校整體學童人數相對於臺北市其他學校,仍然較少,所以希望能再藉由推動「實驗教育」,吸引更多學生,只是該校長仍不知道「還要」與「還能」實驗什麼?

 討論當天,筆者拿出實施條例,根據該條例,實驗教育的目的在於根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教育理念的實踐。因此,筆者進一步跟兩位校長強調,實驗學校主要「實驗」的部分,應強調「教育理念」,所以必須在組織、人事、經費、課程與社區關係上,進行相因應的實驗與彈性鬆綁。

 這就有點像是美國的「磁力學校」(Magnet School),因為先有獨特的教育理念,而後再透過相配合的學校設施、教師專長、課程及教學設計,來吸引學區外認同該教育理念的家長與學生。透過先認同該校教育理念,再經由種種正規學校教育限制的鬆綁,將學校的教育理念加以實現,而非只停留在「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最早期的訴求,單純只是提供家長不同教育選擇權的機會而已。

三階段思考  創造教育價值

 筆者接著指出,如果再結合現任教育部長吳思華之前推動的「創造力教育」,將「創造力」定義為「無中生有」與「增加價值」,並分為創意、創新與創業三階段思考,更能將實驗教育的目的與意義爬梳得更清晰。也就是說,實驗學校是在「實驗」原本一般學校形態並未存在或實踐的教育理念,並增加學校教育的價值。

 換句話說,近年來大家所進行的課程革新或是特色課程,可視為獨特的成果或作品,是「創意」的階段;而如果將特色課程進一步「商品化」到品牌課程,就是到了「創新」的階段;至於現在所推動的「實驗學校」,則更強調一個長期存在的模式,也就是吳部長當時所謂的「創業」階段。

 筆者最後與兩位校長分享,我們一直在強調學校教育「應然面」與「實然面」間的落差,但別忘了也有其「或然面」與「偶然面」的可能。因為目前幾所被我們當成楷模的典範學校,的確有其課程教學與學校經營的創意與創新,然而其距離長時間存在的「創業」階段,可能仍存有一大距離,再加上其他有意效法的學校,也很難複製其成功經驗。
 因此,實驗學校的校長與教師,可以嘗試將自身視為一間新創公司的夥伴,類似「創客」的角色,一步步從教育理念的「創意」出發,進而將教育理念商品化的「創新」,最後達成教育理念長期實踐的「創業」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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