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十二年國教排富 難道沒違憲?

原文引自: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3070300463.html

十二年國教排富 難道沒違憲?

  • 2013-07-03 01:44
  • 中國時報
  • 【許育典】

     教育,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政府在國民教育事務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一個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政策,為何可以一變再變,完全沒有原則可言。

     應該讓十二年國教的討論,回到憲法上的規定。
     整體而言,憲法第廿一條規定了國民教育基本權的保障,但因為國家財政可能的有限性,賦予立法者針對國家預算可供人民共享的分配性,以法律決定國民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內涵,這也是國民教育基本權作為社會基本權的特質。在此,憲法第廿一條國民教育基本權落實的前提之一,是人民必須可以共享這個國民教育實施的內容。就此而言,憲法保障國民教育的關鍵所在,是在於應堅持國民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也就是每個人民可以「平等」地共享政府所提供的國民教育。問題是,眼下政府所規畫的十二年國教,是否符合這個強調人人「平等」的原則呢?
     首先,十二年國教如果就原先教育部的規畫,採取所謂的不排富原則,應該會符合每個人民可以「平等」共享國民教育的憲法保障內涵。事實上,行政院一開始就應該尊重教育部專業規畫好幾年的十二年國教政策,筆者相信教育部當初規畫之時,可能已經考量了排富恐有違反憲法第廿一條規定的疑義。這個問題凸顯了我國的憲政危機,在各部會反覆沉澱多年的專業政策,究竟可否在內閣會議中,因為人治的上下權力關係而說變就變,而且時間緊迫下可能無法顧及政策的違憲疑義!
     其次,即使之後經過上下權力關係而改變的十二年國教內涵,也應該盡可能符合憲法第廿一條規定的保障,考慮平等共享的原則。在此,如果政府真的要訂下排富的門檻,應該要跟人民說明的是,這裡針對高中排富/高職不排富的差別待遇,在憲法上是有意義的區別,也就是可以找到憲法上的規定來合理說明。問題是,政府的理由大多似是而非且無關教育目的,例如:高中生多家境較好,高職生多弱勢家庭;因就業需求鼓勵學生往高職發展;…等等,實在難以說明差別待遇的憲法意義!
     最後要強調的是,政府將規畫的政策形諸法律之時,應該謹慎地回到憲法規定的保障內涵。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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