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午餐弊案餘波 新北45校長退休

2012.8.2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林思宇、黃福其/新北市報導】受營養午餐弊案影響,新北市今年有45名校長退休,其中2人曾獲師鐸獎、5人在50歲盛年退休。昨天出席新卸任校長交接典禮的民代和觀禮的校長感慨說,今年氣氛是最凝重的一年。昨天交接典禮共有82名新任校長,是去年22人的3倍多;45名校長退休也是去年的一倍多,都創下歷年紀錄。新北市長朱立倫在交接典禮上,與新卸任校長共同挑起放象徵「教育」和「責任」的竹籃,期許薪火相傳。
國民黨立委江惠貞會後表示,她認識很多優秀又年輕的校長都在今年退休,真的很可惜。民進黨市議員王淑慧也說,新北市發生營養午餐弊案,造成教育界士氣低落。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說,他參加6年校長交接典禮,今年是最「沉重」的一次,還好有親友團幫忙加油。薛春光說,檢方上周偵結津津案,積穗國小前校長李順銓獲不起訴,但卻面臨無職缺可「復職」的處境,令人感慨。據了解,監察院糾正校餐案,要求議處相關人員,教育局長林騰蛟上周自請處分,朱立倫批示「再議」。林騰蛟前天再度自請處分,同時邀李順銓等校長交換意見,建議李回任教師,再由教育局聘為「課程督學」,仍保留候用校長資格。教育局原本希望明年2月有校長退休,由李順銓先代理,明年6月參與校長遴選;近日若有其他涉案校長不起訴或判無罪,也會比照辦理,但不被李順銓等人接受。李順銓說,校長們認為重點不在職務,而在市府處理過程讓不少校長深感不被信任,甚至遭行政霸凌;希望市府重視校長們的感受,坦率溝通。

全文網址: 午餐弊案餘波 新北45校長退休 - 誰來當校長 - 校園指南 - udn校園博覽會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05017#ixzz22OeAs6Un


我的思考

當我們在討論這次的事件,筆者認為應別急著高舉高道德訴求的大纛,回歸法律面的思考才是重點,筆者認為有兩個思考的面向:

一、學校經營實務面:

學校行政面對經費和資源的運用時,不論是經費的來源與爭取,或是取得資源後的核銷,都涉及了許多的法規命令。學校行政人員若是不積極了解法規命令的規定,或是採取便宜行事的心態面對,一不小心就有觸法之虞。雖然為公務付出,也沒有中飽私囊,但違法就是違法。學校行政人員應建立積極任事的心態,熟稔法律規章,除避免不必要的困擾外,更要能創造組織績效。

這次的午餐弊案,所謂的「弊案」,有沒有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是教育人員因缺乏法令知能所造成的呢?似乎鮮少有人探討。

二、教育局的處理模式:

曾有行政法教授在課堂上說,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則,如同佛教僧侶口中念茲在茲的「阿彌陀佛」。也就是說,從事公共行政者,依法行政不僅是日常生活準則,遇到重大事件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對於是否依法行政更是不能掉以輕心。

本案起始之初,校長們遭檢調約談後,大抵有兩種情況:一是交保候傳,教育局依國民教育法9條之12項,立即將其調離校長職務,並派候用校長代理;二是遭檢察官聲押,法官同意後羈押。一旦羈押,教育局便依公務員懲戒法3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停職處分,一樣派候用校長代理。不論是第一或第二種情況,只要檢察官將涉案校長起訴,一律以「情節重大」為由停職,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表面上看,教育局給予校長調職或停職之處分,似乎依法有據。因為不論是國民教育法中的「不適任之事實」,或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情節重大」,都是可以經由主管機關認定而予以行政處分。

然而,依法行政真的是這樣嗎?不論是「不適任之事實」或是「情節重大」,是不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indefinite legal concept)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大法官楊仁壽在大法官解釋釋字586號不同意見書指出,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設計,使得法官可以因應社會實際需要,在「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間予以價值補充。換言之,當行政機關對於所屬的行政處分,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如工作權、訴願權、訴訟權等)以及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是不是應該用更嚴謹的態度來討論?檢調決定約談誰,或是約談的態度不佳,或是有濫訟浪費司法資源之嫌,都不是我們所能控制。然而我們的教育主管機關--教育局,可以代替法官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先行在「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間予以價值補充嗎?涉案的當事人可不可以據此提起訴願,甚至提起行政訴訟呢?根據媒體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校長們的停職案後認為,依法應俟法院判決定讞後再議處。這也就說明,未定罪之前予以停職處分是有瑕疵的,這樣的處分稱為「依法行政」嗎?




另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沒有被法官判決有罪確定之時,我們能未審先判嗎?法院判案的依據有二,一是所發生的事實;二則是法律規定。發生的事實要由證據來說話,法官用其專業的法學素養,透過「涵攝」的過程,判斷所發生的事實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且加以論罪。目前因涉案而被起訴的校長,尚在訴訟的司法程序之中,即便將來可能被判有罪,但現在我們能以「高道德標準」幫他定罪嗎?我們了解了多少事實和多少法律規定呢?教育局在司法訴訟的程序尚未有明確結果之時,即進行新學年度校長遴選,把可能獲無罪判決校長的退路完全封死,這樣算是依法行政嗎?

筆者認為,本案的處理對行政機關還是學校行政,都是法治教育的活課程,值得我們共同來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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